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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有何關系?對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的部分條文淺析

                作者: 發布時間:2022-06-13 19:28:14點擊:14338

                信息摘要:

                《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 55021-2021已于2022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作為檢測鑒定行業的綱領性技術規范之一,如何貫徹落實通用規范中的相關要求是行業內比較關心的問題。本文結合實際工作中的一些體會,淺談對其中部分條文的理解。

                        《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 55021-2021已于2022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作為檢測鑒定行業的綱領性技術規范之一,如何貫徹落實通用規范中的相關要求是行業內比較關心的問題。本文結合實際工作中的一些體會,淺談對其中部分條文的理解。


                         一.關于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的關系


                         GB 55021-2021第2.0.4條規定“既有建筑的鑒定應同時進行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長期以來,關于結構安全性鑒定是否應考慮地震作用一直存在爭議。


                         《工程結構設計基本術語標準》GB/T 50083-2014中對安全性的定義為“結構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條件下,承受可能出現的各種作用的能力,以及在偶然事件發生時和發生后,仍保持必要的整體穩定性的能力”。在《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2012等相關規范標準中均有解釋說明偶然作用包括地震。因此從廣義上講,結構安全性包括抗震安全性。


                         但具體到“安全性鑒定”,GB 55021-2021在條文說明中解釋為“在永久荷載和可變荷載作用下承載能力”的鑒定,明確將正常使用條件下的安全性鑒定和考慮地震作用下的抗震鑒定加以區分,這可能是考慮到我國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的歷史和現狀。但該條文又強調須同時進行兩種鑒定,因此即使委托方委托進行房屋安全性鑒定也不能不考慮抗震。大多數委托方是不了解規范的,作為鑒定機構應予以解釋和引導。


                          在具體做法上,如初步判斷房屋抗震性能可以滿足相應要求,為減輕工作量,可直接將兩種鑒定合并進行。如初步判斷房屋抗震性能不能滿足要求,可將安全性和抗震性能分開評定。如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安全性明顯不能滿足要求時,一般情況下不必再進行抗震性能評定。


                         二.關于局部安全性鑒定


                          局部安全性鑒定也是近期比較熱門的話題,GB 55021-2021第4.1.2條規定“當僅對既有建筑的局部進行安全性鑒定時,應根據結構體系的構成情況和實際需要,僅進行至某一層次”。規范中將鑒定層次分為構件、子系統(場地與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鑒定系統三個層次。從中可以看出,對于常見的局部安全性鑒定的情況,一般而言只能進行到構件層次。通用規范中允許局部安全性鑒定,但無具體的要求,實際執行中如把握不當可能引起問題。


                          局部安全性鑒定的前提條件必須是不懷疑整體結構的安全性,這意味著房屋應采用整體性較好的結構體系,正規設計、施工,圖紙基本齊全且準確,使用過程中能得到正常的維護,無嚴重的結構性損傷或變形,未經歷嚴重的災害或不規范的改造,不符合這些前提條件的不宜進行局部安全性鑒定。


                         在現場檢測中,除應對委托區域進行常規的調查檢測外,對于相鄰非委托區域乃至整體結構還應調查有無嚴重的結構性損傷和有無結構改擴建、大幅增加荷載、破壞承重結構等情況,材性和配筋等如有條件也應少量抽樣復核。


                          原則上應進行整體結構驗算或選擇相對獨立的承重結構子系統進行計算,且結論應僅限于構件層次。


                          另外,如果現場檢測時發現非委托區域存在安全隱患,應盡到提醒義務,如發現危險跡象,應明確告知處理,不可回避。


                          總之,對于局部安全性鑒定,建議鑒定機構事先進行必要的風險評估,對具體的鑒定技術路線應深入考量,結論措辭應謹慎,不可盲目下結論或擴大結論范圍。


                          三.關于抗震鑒定


                          GB 55021-2021中抗震鑒定部分的條文與《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2009相比有一定的突破,具體表現為對于后續工作年限的劃分更為靈活,對于不同鑒定類別的承載力驗算和抗震措施鑒定均給予一定的調整空間,更加貼合實際。


                          關于抗震鑒定類別的劃分,GB 55021-2021中看似未提及建造年代,但實際上與建造年代有密不可分的關系,這是由我國抗震設計標準的發展歷程決定的。根據GB 55021-2021的要求,表1中給出了上海地區不同年代建筑抗震鑒定技術要求。其中,上世紀80年代建造的房屋按A類進行鑒定以及2001年~2010年之間建造的房屋按原設計執行的抗震設計標準進行鑒定相比以前均有了明確的依據。不管按什么類別進行鑒定,都有底線的要求,即不應低于原建造時的抗震設計要求。關于這一點,應注意對于設防烈度或設防類別提高的房屋,不能降到原設計的設防烈度或設防類別進行鑒定,只能按現行的設防烈度和設防類別,但地震作用允許根據剩余工作年限進行適當折減。


                           表1 :根據GB55021-2021上海地區不同年代建筑抗震鑒定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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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上海地標《現有建筑抗震鑒定與加固標準》DGJ 08-81-2021與GB 55021-2021進行對比,兩者有相近之處,局部也有一定差異,表2中對兩本規范不同鑒定類別的技術要求進行了對比。對于A類,兩本規范基本一致。對于B類,兩本規范有一定差別。GB 55021-2021允許地震作用折減但不能低于原設計,對于設防烈度不變的房屋,相當于不能折減,但DGJ 08-81-2021未強調不低于原設計。關于混凝土結構構件的組合內力設計值,GB 55021-2021允許按現行標準調低的要求進行調整,但DGJ 08-81-2021強調按現行標準。對于C類,GB 55021-2021允許按原設計執行的抗震設計標準進行鑒定,DGJ 08-81-2021強調抗震承載力需滿足現行抗規的要求??傮w上,兩本規范的要求雖有差異,但大的原則基本一致,并無實質性的沖突,對于混凝土結構DGJ 08-81-2021總體要求更嚴,鑒定人員可以根據需要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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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關于A類混凝土結構的抗震鑒定


                          關于A類混凝土結構的抗震鑒定,有幾點應引起重視:


                        一是應重視對A類房屋結構規則性的分析和鑒定。GB50023-2009的第3.0.4條和GB55021-2021的第5.4.3條對于結構規則性分析均有明確規定。但GB50023-2009中只對設防烈度8、9度時有具體的規則性要求,這并不意味著7度時可以不考慮結構規則性。結構的規則性對于保證結構在大震下的抗震性能至關重要,也是抗震措施中的關鍵一環,多次震害表明,高烈度區同一場地規則結構和不規則結構的抗震表現有天壤之別。結構不規則的不利影響通過小震驗算往往是不能充分發現和解決的,在不進行罕遇地震彈塑性分析的情況下,概念性的分析判斷就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對于A類中的嚴重不規則房屋,應在鑒定報告中明確指出并采取必要處理措施,嚴重不規則的判斷建議以超出現行抗規規則性要求指標的30%作為參考。


                          二是A類混凝土結構的柱軸壓比鑒定。GB55021-2021第5.4.5條規定應對豎向構件的軸壓比進行檢查和評定。但在GB50023-2009中對于A類混凝土結構,除9度時不應大于0.8外,對其余設防烈度并無明確要求。柱軸壓比是影響柱端屈服后塑性變形能力的最重要參數之一,也是保證大震不倒的關鍵所在,在抗震鑒定時不容忽視。對于7度建議以1.05作為限值,對于8度建議以0.95作為限值。


                          三是A類高層建筑的鑒定方法。GB50023-2009中A類鑒定方法只適用于10層及以下,但上世紀80年代上海建造了不少的高層建筑,A類高層建筑的抗震鑒定有現實的需求。完全按A類的要求進行鑒定顯然是不妥的,從偏于安全的角度考慮,采用B類房屋的要求進行鑒定無疑是合適的。但限于技術條件無法按B類進行鑒定時,可適當降低要求。具體做法為:地震作用允許按現行抗規的0.8倍折減,內力組合設計值可不調整;抗震措施應符合B類、抗震等級四級的要求,尚應特別重視對結構體系規則性的核查鑒定。對關鍵構件、薄弱部位構件(如框支柱等)尚應提高鑒定要求。當為乙類建筑、結構改造復雜或高度超過一定的限值(比如框架結構超過35m、框架-抗震墻結構超過60m、抗震墻結構超過80m)時,尚應提高一級進行鑒定。


                          結語


                         既有建筑的鑒定相比于新建工程設計情況更為復雜多變,實際執行通用規范過程中必然面臨很多現實問題,很多問題在規范中并無標準答案可尋,需要業主、檢測鑒定單位、加固改造設計單位、審圖及監管部門等各方的相互磨合。我們既要深入理解并執行通用規范的規定,又要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靈活處理個性化的需求,性能化地解決具體問題,最終目的是保證既有建筑的安全、耐久及抗震性能,從某種意義上說對鑒定人員的綜合技術能力要求更高??偠灾?,通用規范目前剛剛開始實施,很多條文具體如何執行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和下游標準的修訂進行進一步的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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